办理户口迁出市外须知:
一、因毕业分配、调动到我院工作,需迁入我院集体户的教职工,凭户口迁移证、入户指标卡、身份证
原件、身份证相片一张、报到证复印件等办理入户手续。
二、凡考入我学院的新生,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如需将户口迁来我院集体户的新
生,可在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、录取通知书、身份证相片一张等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有关入户手续。
三、凡户口属于我学院集体户的师生,在学院工作或学习期间由于退学、开除、毕业、工作调离、辞退
及其他原因离校的,应在离校时将户口迁出,逾期不迁者作注销户口处理;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户籍根
据当时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处理。因故死亡的师生的户口,凭医院死亡证明或居委会、单位保卫处开具的证明
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。
四、凡我学院师生或户口在我大院的家属,需要办理户口迁移、户口项目更正等手续的,可根据需要到
学院有关部门开具证明后,向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户证机关申办。
五、我学院师生的户籍业务手续,属集体户的,统一由学院保卫处办理;属家庭户的由教职工自行前往
办理。
六、集体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保卫处统一保管,师生有需要时,可凭学生证或工作证、本人所写的申
请(须写清楚借用理由)到保卫处借用,借用人应妥善保管常住人口登记表,使用后归还,借用期不超过一
个月;如有紧急情况或特殊原因,保卫处有权立即收回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。
七、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,必须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,一旦违反,保卫处立即将违
反者的户口迁回原籍,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,由违反者自负(家庭户籍如有变动,应立即通知保卫处)。
八、已离校而户口未迁出的师生,学院不予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、身份证申办等手续。(暂缓就业
毕业生在暂缓期间可办理身份证挂失和补办)。
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须知:
一、凡本市居民有正当理由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、出生日期、籍贯、民族的,可向海珠
区办证中心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更正手续。
二、凡提出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主要项目的,须填写《户口项目变更申请表》,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保卫
处送海珠区办证中心审核(其中属证件材料的,可经办证中心验核原件后提供复印件)。
三、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需出具的证明材料:
(一)申请人申请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书面报告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;
(二)申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,还需提供申请人出生证和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。如申请人
16周岁以上且有工作单位的,还应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;
(三)申请更改籍贯的,还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祖父辈原籍贯证明;
(四)申请更改民族的,还需提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。
四、对被批准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的,由保卫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更正手续。
以上程序只限于集体户的教师和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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